新公司法未在限期内实缴资本的股东风险
新公司法规定的限期实缴制为五年,带来的一个后果就是未限期实缴的股东将面临怎样的风险
新公司法的第五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分成三项):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换言之就是规定了不出资丧失股权的处理方式,
对于股东来说,重点要关注的说是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如果没有转让、减资、注销股权的话,公司其他股东将会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比较严重的。
本作品采用 知识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 国际许可协议 进行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