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认缴出资的股东即转让者与受让者的法律责任做了一次新的修改,
修改的规定对认缴出资转让的审查以及后续的法律后果更加严格,
新公司法之前很多的认缴出资都是以零的方式转让的,老的公司法也规定未屇认缴期限内的股权转让是合法的,
即便是以零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转让合同生效后,除非合同无效或者转让行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
转让者股东将会退出资本机制,后续的受让者履行资本缴纳的情况以及公司负债等将与转让者脱离
新公司法做的规定填补了此漏洞,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第八十八条对认缴出资转让的法律后果做了全新的规定,就是如果受让者在认缴期限内未实缴的话,转让者股东也逃不了,要与受让者一起承担责任。
该条规定给我的启发就是能不开公司就不开吧,最不缺的就是猪队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