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指控的罪名:诬告陷害罪、诽谤罪两条罪名
  目前案件的结果:检方撤诉,马老回家
  撤回起诉的理由:不存在犯罪事实

分析一下罪名

  一、关于诬告陷害罪,检方的指控事实大概是马树山的挂号信件里所反映的问题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诬告陷害罪的本质: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
  本罪的罪与非罪有很重要的界限点: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没错,诬陷抑或是检举失实或者错告,这个认定就存在着很大的操作空间,说抓就抓,就放就放,搞清了这一点就不难理解其背后的本质了。
  接下来回到案件本身
  1、马树山向三级部门发出的信件性质问题:收件者是特定单位的特定工作人员,这是典型的实名信访行为。
  2、马树山的信件内容即使是失实的,关键问题就来了,性质怎么认定:检举失实or错告or诬陷,旁观者清吧

  很讽刺的一点就随之而来了,马树山交给政府部门的信件,是谁交给了公安侦查部门,又是以什么样的理由提交的呢?如果提交的理由最终失实的话,那么谁才会涉嫌诬告陷害罪?公安与检察部门在极短的时间内如此迅速的高度协同破案又是什么样的性质?思之极恐……

  二、关于诽谤罪
  首先该罪名是自诉罪,但马树山案件该罪名是检方加上去的
  此罪的入罪标准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那么重点来了,法律人深感恐怖的词语:其他
  这个其他方法包括以信件方式向上级部门反映问题吗?这里我们可以理解为民间的信访行为,公安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许能给我们老百姓一些启发,第四十二条的一些关键性词:
  公然、恐吓、侮辱、捏造
  诽谤罪的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也就来了:就是公然性。
  马树山的行为是否符合公然性?信件内容的收悉者是谁?特定的领导层工作人员,不符合公然性

回顾事件时间点

  2023年12月8日
  马树山因通过邮寄信件给河北省、唐山市及迁西县党政领导干部,反映、举报现任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等人用人、城市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其家中被迁西县公安局带走。次日,他被刑事拘留。

  2023年12月20日
  迁西县检察院对马树山批准逮捕。

  2023年12月28日
  迁西县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以马树山涉嫌诬告陷害罪,向迁西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4年1月2日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对马树山提起公诉。

  2024年1月15日
  迁西县人民法院准许马树山取保候审。

  2024年1月15日
  迁西县检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对马树山撤回起诉。

  2024年1月16日
  迁西县人民法院准许迁西县检察院撤回对马树山的起诉。

  2024年1月1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邀请10位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召开座谈会

  在整个时间点上面起到基础性作用的是:2024年1月12日,经济观察网的记者郑某发表了《75岁退休干部举报当地县委书记后,被逮捕并提起公诉》,文章一经发表,迅速发酵,谁也想不到的情况当天就出现了,当晚省级数部门要员来了个高效联合办公,去会见了马树山。
  在整个时间点上面起到关键性作用的是:最高检的介入,派要员下基层督导办案
  具体的介入时间点不能明确,记者报道的当天,最高检的一号就很有可能已经知道了。

  马树山案暂时告一段落,极大的可能性是铁案,马树山是幸运的,郑记者是有勇气的,郑记者的领导有担当。

  附:1月12日发表在经济观察网的视频链接

https://www.eeo.com.cn/2024/0112/6270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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