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上海瑞新投资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振兴化工厂。王某某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新《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等实体裁判规则,以被执行人原配偶应当承担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不予支持

实务总结

  结合最高法院裁定文书及新规的适用情况,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能否被法院支持
  2016年11月22日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即将施行的《执行变更、追加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应严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等实体规则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所以,我们认为尽管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争论一直存在,但根据上述规定,执行依据中没有明确夫妻双方为共同债务人的,后续法院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的配偶及财产,在执行程序中是安全的
  《执行变更、追加规定》中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的18种情形,但并未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以债务为债务人夫妻共同债务或为夫妻存续期间债务而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变更、追加规定》中没有涉及的情形,一律不得扩大解释,不得变更、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所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及其名下财产在执行阶段是安全的。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另一方想逃脱“被负债”的厄运,尚有一定难度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排除了执行中未举债的一方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可能,但《婚姻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内容“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诉讼程序中,仍需要未举债的一方对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特定情形的举证责任。因此,在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方面,最高法院的倾向性意见尚未特别明确,实务中尚需根据相关证据对债务承担情况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