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暴力、威胁、谩骂,另一方可变更抚养且申请人身保护令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女)与被申请人唐某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协议离婚,婚生子唐小某由唐某抚养。唐某自2012年以来多次对唐小某实施家暴,导致唐小某全身多处经常出现瘀伤、淤血等被打痕迹,甚至一度萌生跳楼自寻短见的想法。李某得知后曾劝告唐某不能再打孩子,唐某不听,反而威胁李某,对唐小某的打骂更甚,且威胁唐小某不得将被打之事告诉外人,否则将遭受更加严厉的惩罚。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医院检查唐小某不但身上有伤,并且得了中度抑郁症和焦虑症。李某、唐小某共同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诉请法院依法禁止唐某继续施暴,同时李某还向法院提起了变更唐小某抚养权的诉讼。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唐某对李某、唐小某实施漫骂、侮辱、威胁、殴打;二、中止唐某对唐小某行使监护权和探视权。
典型意义
由于法治意识的薄弱,不少家庭对孩子的教育依旧停留在“三天不打,上房揭瓦”这种落后的粗放式教育方法上,很大程度上会对孩子心智的健康发育,造成伤害且留下难以抹去的阴影。本案中,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家事法官还建议警方和社区网格员,不定期回访李某、唐小某母子生活状况,及时掌握母子生活第一手资料,确保母子日常生活不再受唐某干扰。通过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快速作出并及时送达,派出所和社区的通力协执,及时帮助申请人恢复安全的生活环境,彰显了法院、公安、社区等多元化联动合力防治家庭暴力的坚定决心。
裁判要旨
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实施暴力、威胁、谩骂等行为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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