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吴×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自2004年开始,吴×出售废书给纸业公司(四川省眉山××纸业有限公司)。2009年4月14日,双方结算货款,纸业公司向吴×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纸业公司向吴×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客吴×多次向纸业公司催收欠款无果,遂以纸业公司未偿还欠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纸业公司偿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纸业公司对欠吴×货款251.8万元无异议。一审法院判决纸业公司给付吴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后,纸业公司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纸业公司与吴x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此后,纸业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撤诉后,纸业公司并未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
  遂吴×以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执行一审法院判决。

判决主文

  一审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吴x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
  被执行人纸业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复函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吴×的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裁判要旨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重点提示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两种方式结案: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或者申请撒回起诉、上诉。司法实践中,处理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撒回上诉后,申请执行的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四点:(1)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当事人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上诉,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又申请恢复执行一审生效判决的,执行法院应不予支持。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部分履行和解协议的,在执行一审判决时应当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则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判决。(2)人民法院裁定二审撤诉时,会对二审期间达成的诉讼外和解协议进行形式审查,但并不对达成的协议作肯定或者否定的评价。因此,该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具有阻却一审判决执行的效力。(3)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与执行和解协议不同。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前者在签订时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而后者是在判决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签订的;前者是对未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作出新的约定和处分,而后者是对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处分;前者签订时人民法院未参与其中,后者人民法院虽不参与制定,但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前者达成并撤诉后二审程序终止,一审判决生效,后者签订后,执行程序中止。(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一审判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如有异议可申请再审。但此种情况并不影响案件的执行,即执行法院应先启动执行程序,再根据案件的具体处理情况,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者执行回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