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如果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涉及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处分且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对该非财产分割条款表示反悔时,一般应认定该非财产分割条款没有生效。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如下:一、准予王某与李某离婚;二、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5天内向王某给付青春损失补偿费20万元;三、王某和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张某共同债务70万元均由李某承担;四、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四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四、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观点理由

  本案一、二审法院对判决双方离婚均无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登记离婚的条件未成就的情形下,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有效。争议的实质是如何理解《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中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通说观点认为,案涉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其主要理由是双方达成的以登记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现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该协议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没有生效。故本案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共同债务及损害赔偿进行处理。
  司法实践中,离婚协议中常见的非财产分割条款主要包括夫妻各自财产处理条款、子女抚养权归属条款、抚养费给付条款、夫妻共同债务甚至夫妻个人债务承担条款、损害赔偿数额条款和经济帮助条款等。这些非财产分割条款虽然不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范范围,但仍应参照该条认定,在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不成就时,均不生效。

焦点总结

  一方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的真意是:如果协议离婚成功,则同意离婚协议中对己不利的条款生效,反之,则不认可上述对己不利条款的效力。对此,另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也是同意的。在协议离婚未果的情况下,如仍认定上述条款有效,则显然与双方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的真意不符。因此,从尊重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的真意出发,应将协议离婚成就作为离婚协议生效的条件。也就是说,这里的离婚协议在法律上应被看作附生效条件的协议。附生效条件的协议本质上是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未来的不确定的事实的发生,作为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限制性条件的法律行为。如果条件不发生,则法律行为将不会发生效力。
  人民法院在认定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时,应依法审查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具体内容。如果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涉及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处分且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对该非财产分割条款表示反悔时,一般应认定该非财产分割条款没有生效。

案例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2辑(总第5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12~1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