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临猗湖滨果汁与工商银行三门峡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二审

裁判要旨

  如以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财产作为出资标的,即使股东向公司交付了该财产,且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法院仍可对该财产强制执行,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不会得到支持

败诉分析

  本案案涉的机器设备抵押权设立在先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三门峡湖滨公司以其作为出资,并向临猗湖滨公司实际交付。在财产抵押合法有效登记后,法院依据生效的相关法律文书及按照法定程序对三门峡湖滨公司抵押登记的财产依法进行执行,并无不妥。

法理总结

  第一,股东可以用实物出资,但该实物必须未设定担保物权
  第二,股东以实物出资时,公司及其他股东应当核查该实物是否设定抵押权。如果是不动产,可直接到有关部门查询是否存在抵押登记,因为只有经过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才发生效力。如果是动产,也应到工商部门查询是否存在抵押登记,另外还应特别注意,动产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对于动产而言,即使没有抵押登记,也不代表没有设定抵押,建议公司及其他股东要求该出资股东出具关于用以出资的实物未设定抵押权的承诺,以证明公司善意。
  第三,股东以不动产实物出资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以动产实物出资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交付动产。
  第四,如股东向公司出资的实物存在抵押权,一旦抵押权人主张优先受偿,将导致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注册资本不真实,构成对公司的虚假出资,公司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