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管理者在作出某一经营判断前,应当收集足够的信息,诚实而且有正当的理由相信该判断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判决摘要

  1.相关证据已经证明,被告为赔偿问题多次赴东海翔公司协商,说明被告为解决该问题采取了积极的行动,在多次协商的情况下,被告不可能对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损失的大小没有了解。
  2.2005年9月,被告与王某定、叶某方为赔偿问题一起去过东海翔公司,虽然最终未就质量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至少王某定和叶某方对东海翔公司要求赔偿的事是知情的,股东之间必然也就质量问题商量过。
  3.从被告的文化程度和从业经历来看,其业务水平显然远高于其他几位股东,被告基于其对自身业务水平的信任,认为问题布一碰即破,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不经过鉴定也能够判断出来,这种自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可推定为合理。
  4.对于损失额的问题,由于两原告公司是提供布料,由东海翔公司加工后卖给临亚公司,临亚公司再销往国外,因此一旦布料出现问题,造成的损失不但包括布料本身的价值,从2006年4月25日东海翔公司致被告的信函可以看出,还包括东海翔公司的库存布、重新加工费,甚至可能包括空运费用。所以,赔偿额高于合同标的额并非不可能,以此为由不能说明该赔偿数额就是不合理的。
  5.两原告在东海翔公司起诉后,未足够地行使抗辩权利,因若原告方认为被告代表两原告与东海翔公司订立赔偿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等可撤销事由,原告可依法行使撤销权,若两原告认为被告与东海翔公司之间有恶意串通,损害原告方利益的行为,原告方可依法请求法院确认赔偿协议无效。但两原告却自愿地与东海翔公司订立调解协议,并部分履行了协议,应视为两原告已认可被告签订的协议。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在作出赔偿行为时已尽到了勤勉义务。
  该案主审法官在裁判之后专门写过案件评析(参见何琼、史久瑜:《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及证明责任分配》,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4辑。),认为原告对被告违反勤勉义务承担证明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
  1.经营判断另有所图,并非为了公司的利益
  2.在经营判断的过程中,没有合理地进行信息收集和调查分析
  3.站在一个通常谨慎的董事的立场上,经营判断的内容在当时的情况下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如果法官对上述任意一点形成心证,那么原告就完成了对义务违反要件的举证,若再能完成对损失和因果关系的举证,举证责任便可转移至被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多的接触公司业务的机会,因此,为了防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公司利益或者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章程中应对其相应的行为作出具体限制,并通过对赔偿标准作出规定的方式使公司在面临相应争议时不致处于被动地位

合规指引

公司治理基本架构的搭建和相应职责的设置

  公司的“三会一层”构成了公司治理的基本结构,其中经理层和董事会是与公司日常经营关系较为密切的两个机构。公司治理的一大重点就是督促董事和高管忠诚履职、勤勉履职。但何为忠诚、勤勉,在实务判断中非常复杂。不论国内还是国外,在这方面都有大量的判例,并衍生出了相应的理论。本章限于篇幅,不可能对此进行全面、详细的论述。目前可以给出的建议是:
  (1)董事、高管的忠实勤勉履职,离不开股东会在人事任免上的审慎与监事会的日常监督。公司应当注意积极发挥股东会和监事会的职能,以起到对董事和高管的权力制衡作用。公司应当每年召开股东大会,保障所有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并有效行使自身权利。为了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性,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议案进行审核、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2)公司董事会应当下设多个委员会,比如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考核与薪酬委员会,投资与发展委员会,健康、安全与环保委员会等,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支持。董事会应当充分考虑成员构成的重要性、自身业务模式和具体工作需要,兼顾成员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或专业经验,推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上市公司还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监督公司运行提供条件,从财务会计、法律、金融、投融资管理等多个领域聘请专家成为独立董事。公司应当持续就重要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落实独立董事建议,以达到较好的沟通效果。
  (3)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提交监事会报告和有关议案。监事会应当对监事的履职方式、内容、要求及评价标准作出规定,督促全体监事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4)公司应当坚持集约化、专业化、一体化方向,建立权责匹配、科学规范、简洁高效、富有活力的管理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公司应当强化重大决策的合规论证审查,确保依法管理,合规经营。

案例出处

  (2007)慈民二初字第5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