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在审判实务中,比较典型的问题是关于一方或双方在担保、投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等方面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是案件审理过程的争议焦点。

裁判规则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共同生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此过程中对外产生的侵权之债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一方所负侵权之债原则上不构成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主要标准:
  一是双方是否有关于债务形成的合意,如是否共同签订合同,或是否对于债务的形成事前明知、事后追认;
  二是对于债务的形成是否享受利益,因而应当承担相应风险。
  一般的侵权之债难以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故在司法实践中,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合同之债要多于侵权之债。
  二、夫妻一方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和生活所负侵权之债,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雇主责任纠纷,因夫妻一方实施的侵权行为可能为家庭财产带来增益,相应的侵权之债在很多案件中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特别是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最为典型,一般而言,如果夫妻一方驾驶机动车系为营运谋利,如出租车、载货车,或是驾驶车辆用于上下班通勤,则相应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侵权之债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驾驶车辆纯系个人原因,则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为朋友帮忙、参加同学会后酒驾等,明显非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和生活所致。
  裁判参考:(2019)京 0112 民初 8282 号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侵权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其上班所得的工资收益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归家庭使用,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对案外人的赔偿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由双方共同负担。

裁判规则二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具体标准应结合社会生活常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判断。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或妻在家庭日常生活的对外交易中互为代理人,在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的权限。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夫或妻一方有权代理对方对外实施交易行为,该交易行为的权利由夫妻共同分享,义务由夫妻共同承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家事代理权的行使通常会成为法院审判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
  在家事代理权范围之外的债务,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即债权人需举证证明:举债方的行为足以使其相信举债方是为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向其借债
  在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曾明确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 8 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
  裁判参考:(2018)豫 1502 民初 4261 号
  从冯某提交的其与黄某之间的转账记录可知,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冯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向黄某客户汇款等方式交付黄某 42 万余元,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冯某与黄某均认可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发生购买房屋、车辆等大额消费性支出。

裁判规则三

  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过程中,需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非法债务,包括夫妻一方所负赌债、嫖资,高利贷中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等。对于这些非法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应当承担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参考:(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 5651 号,因赌博而举债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