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棚户区改造市政工程建设土地收储项目的需要,各地市政府陆续启动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有些被征收人因为自己的利益需要,项目启动后新建改建房屋。
  一、居民房屋征收范围被确定以后,其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房屋,是否可以获得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以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对于“居民房屋征收范围被确定”这段话,应该怎么理解?
  征收范围是市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决定中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是征收公告中载明的主要事项之一,征收范围内的确定,应以征收决定作出及同时进行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公布为准,征收公告会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和区政府网站上公示,它以文字表示为辅,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居民房屋征收范围被确定后,除了不能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还有哪些不能从事的行为?
  征收范围确定以后,除了不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外,还不能改变房屋的土地性质和规划用途,房屋所属土地的用途决定了房屋用途的走向。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原为工业用地的,不能改变为住宅和商业用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原为住宅用途的,不能改变为商业用地。原为工业用房的,不能改变为住宅和商业用房;原为住宅的,不能改为商业用房。同时征收公告发布1年内暂停办理迁入户口或分户;暂停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暂停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四、在征收决定公告前建设的房屋,在征收时应该可以得到充分的补偿。这句话您是怎么理解?
  1990年4月1日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和2008年1月1日实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均规定: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房屋,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后,方可建设房屋。因此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登记批准(建设)的房屋,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对未经登记的房屋作如下处理:
  1、认定依据为宣城市现有的该区域最接近1990年4月1日时点,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航拍图或者地籍图 ,宣城市区一般以1999年地籍图为认定依据 。
  2、2007年4月30日前建设的房屋,按规定进行调查且公示无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补助标准如下:砖混结构950元/㎡、砖木结构800元/㎡、简易房层高2.2m以上的400元/㎡、层高不足2.2m的280元/㎡。
  3、上述规定以外建设的房屋,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砖混结构按50元/㎡、砖木结构按40元/㎡、简易房按30元/㎡予以补助自拆费用,在规定时间内不执行拆除的,不予补助并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