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注销后产生的债务应当如何处置,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处理规则也不尽统一。
  以下主要是从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清算义务人是否依法履行了通知债权人、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为事实判断依据,提出分不同情况对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新产生的债务进行处置的规则。
  一、清算义务人负有公司清算注销后未完结事务的清理义务
  我国现有法律及司法实践,采取以原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作为诉讼主体,要求其承担注销公司后续未了结事务的清理义务作为解决公司注销后债务的处置路径。
  二、清算义务人对公司注销后产生债务的责任承担方式
  1.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注销公司后又产生债务的处置。
  公司注销后产生的债务在性质上属于公司本应用自身财产清偿的债务。假设公司并未终止,这些财产显然会被用于清偿债务而不会在股东之间分配,而公司后续债务确定之前终止就意味着股东分得了本不应分得的财产,后续债务的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受到了损害。从传统民法上讲,此时股东构成了对于公司财产的不当得利,因在债权人主张债权之时,股东已经不再拥有继续持有公司剩余财产的法律依据。因股东不当所得仅为其所分配的剩余财产,在其已经完全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其所返还即代替公司清偿的债务应以其所得到的剩余财产为限。
  2.未依法清算致使公司注销后新债务产生的处置。
  清算义务人不可以仅仅进行报纸公告作为履行通知债权人义务的根据,因为清算义务人对于注销后极容易产生的债务应当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仅仅是报纸公告显然是不够的。
  总结: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在清算过程中,对于尚未发生但有可能产生的债务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将公司解散和清算情况告知可能成为债权人的相关方,并对未了结的后续业务进行处理和安排。如清算义务人在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注销公司,则可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认定其构成虚假清算,即使该债务在公司注销后才产生并确认,清算义务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