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翟某系宋某雇佣的船员,在其经营的渔船上担任轮机长职务。2018年10月4日早上,翟某在出海作业时被船上的“甩头”砸伤。宋某将翟某送到东港市中医院住院治疗37天,并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经诊断,翟某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断裂、右膝内侧副韧带断裂、右膝半月板撕裂。宋某就本次事故给翟某造成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相关损失,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故翟某诉至原审法院。

裁判要旨

  本案系翟某作为雇员向雇主宋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争议,故本案为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原判认定宋某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原审为翟某办理伤残鉴定手续是否妥当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
  雇主为雇员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将自身风险部分或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雇员选择向雇主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并无不当。而且,如果存在保险理赔不足以弥补雇员实际损失的部分,雇员有权向雇主主张。

败诉总结

  1、宋某未向辽宁互保交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即双方就案涉事故产生的医疗费部分并未成立合同关系,宋某主张医疗费理赔无合同及法律依据,辽宁互保有权拒绝赔偿。可以看出,因为雇主宋某没有为雇员交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向保险公司转嫁风险失败。
  2、根据辽宁省渔业互保协会雇主责任互保条款,雇主责任互保伤残赔偿比例采用列举式,翟某所受伤情未在雇主责任互保伤残赔偿比例表中列明。

案例来源

  (2020)辽72民初957号,(2020)辽民终253号,(2021)最高法民申38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