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用语产生分歧应依据合同全文、对方经济往来全过程对合同订立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判断

案例来源

  厦门XX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福建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对某一具体事项使用了不同的词语进行表述,在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对这些词语的理解产生分歧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应当结合合同全文、双方当事人经济往来的全过程,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判断,在此基础上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这些词语加以解释。不能简单、片面地强调词语文义上存在的差别。

法理总结

  合同解释对于合同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法律对合同解释原则的规定较为简单,在审判实践中,明确各个解释原则的适用顺序,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依据“文义解释”原则考量合同文字的含义。这也是最直接、最快速地了解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其次,结合交易习惯与惯例,运用“整体解释”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即将重点放在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上,明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再次,运用“目的解释”原则进行检验。当目的解释的结果与文义解释、整体解释、参照习惯或者惯例解释的结果不一致时,优先“目的解释”原则,即根据目的解释的结果解释合同。最后,将“诚信解释”原则贯穿于整个合同解释适用过程,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