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一方用婚前财产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形式,不应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认定;一方将房屋出售后另购住房,仍然用于家庭自住,如果没有夫妻共同资金或另一方个人资金的再投入,对于出售房屋所带来的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王某某与李某离婚;李某支付王某某房屋装修补偿款4.万元及出售夫妻共同所购家具、电器的款项4000元;王某某支付李某房屋租金收入36000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点理由

  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李某用于婚后购房的资金来源于出售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诉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值部分应如何处理;(2)王某某个人所有房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入应如何认定。
  1、李某用于婚后购房的资金来源于出售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诉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值部分应如何处理;
  通说意见认为,位于宁国市××小区的房屋,系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产所得资金购买,虽然该购房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购房款来源于李某的婚前财产,王某某对此也没有异议。从性质上来说,这只是李某一方的婚前财产由原来的房产转化为货币再转化为诉争房产,所谓万变不离其宗,该房屋应属李某个人所有。李某将诉争房屋再次转让,由于房价上涨的市场因素而获利丰厚,但该收益属于自然增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增值部分也应属于李某一方所有。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屋进行装修一节,应考虑装修款来源及相应的折旧因素,由李某对王某某予以合理补偿。
  2、王某某个人所有房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入应如何认定。
  通说意见认为,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被认为属于法定孳息,仅仅从法律定义的角度分析,房屋租金是依据租赁合同收取的法定孳息,应归租赁物的所有人所有。但是,租赁行为本身也是一种经营活动,也需要付出时间、精力和劳动。考虑到租金与单纯的银行存款利息不同,出租方对房屋还有维修等义务,租金的获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密切相连,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劳务,故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比较适宜。尤其对那种夫妻一方依靠房租收益维持生计的情形,如果将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另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果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案例来源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总第5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18~1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