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考试院拒绝给考生出示其试卷是否构成行政违法
基本案情
范某其系金华市曙光学校高三年级学生,参加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省统考,成绩公布后素描科目成绩为57分,故对公布的成绩存有重大疑问,怀疑是否搞错试卷和公正评分。要求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出示考生本人素描科目的考卷,结果遭到拒绝。之后,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
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发布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规定,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上述规定中的“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应当是指评卷老师等与考务工作密切相关的人员,而不应包括考生在内。如果应考生申请就能公开,那这类信息就难以控制在限于一定范围内人员掌握。因此,教育考试院不能向考生出示考卷。
裁判主文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交的《申请书》包含了三项内容:“1.查实申请人范汶妤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省统考素描科目真实分数;2.出示申请人本人的素描科目试卷;3.纠正对申请人素描科目考试成绩的错误评分。”第1项和第3项的实质是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第2项要求出示试卷,原告方在诉讼中主张其性质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该项申请是夹杂在复核申请之中,原告方在申请时并未表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意思,难以让被告将该项单独甄别定性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原告在此前后通过当地教育考试院、投诉举报平台提出复核申请,被告将该项申请与复核申请一并处理,程序上并无不当。实体上,被告对原告要求出示其试卷的申请予以拒绝,是否合法,对此,本院分析如下: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发布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属于秘密级事项;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上述规定中的“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应当是指评卷老师等与考务工作密切相关的人员,而不应包括考生在内。如果应考生申请就能公开,那这类信息就难以控制在限于一定范围内人员掌握。因此,被告不能向原告出示考卷,被告依法不能满足原告的要求。
在论述被告拒绝向考生出示考卷符合规定之余,本院再对教育考试院拒绝原告要求出示素描试卷的行为作进一步论述,以明法析理,进一步释疑解惑。根据原告的陈述,其要求出示试卷是基于对成绩的质疑,认为自己分数不应该这么低,一是怀疑自己的试卷与他人混淆,二是怀疑评分错误。第一、关于试卷是否与他人混淆。案涉考试中考卷由考生本人书写考生信息,考卷上还黏贴有考生信息条形码。是否是本人试卷问题应当在复核机制中解决。被告已告知原告复核结论,复核确认是本人试卷。至于原告对复核机制提出的质疑,是如何优化复核机制的问题,如何将复核制度设计得更有公信力。第二、关于评分问题。一方面,案涉考试本身就是大规模的选拔性活动,与数学计算题等有客观标准答案的考试相比,美术素描考试更具有主观题属性,是由专业评卷老师在评卷期内根据美术方面的专业标准来给所有该批次考生的考卷分档次、判定分数,具有公平性和权威性,这是考试制度决定的。考生不能以同学、专科老师等人员的评论及自我感受来质疑评卷老师的分档判分。简言之,假使原告查阅了试卷也无法改变其评分,对其并无实质裨益。而另一方面,如果制度设计上对教育考试院课以向考生出示试卷的义务,只要考生对分数有疑问,就可以要求教育考试院向其出示试卷,试想会有多少考生提出要求,教育考试院作为教育管理服务机构需要付出多少资源成本。原告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在现行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下,要求教育考试院出示其素描试卷的诉求无法得到满足。考生对考试成绩的异议应当通过成绩复核程序进行救济,实际上原告也已经过了复核程序。每年高考总有大量考生成绩未达到自我和家人的期许,经历人生挫折,本案原告刚及成年,父亲为之奔波,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人生是一场马拉松,希望能引导其对考试的选拔性质有清醒的认识,及时调整自我心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范某负担。
案件来源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行初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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