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吴某诉上海某某预制构件有限价公司舟山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解除主体存在争议,且双方证据均不充分时,认定劳动合同解除主体,应当结合劳资双方地位、职责、举证能力等分配举证责任,特别是当推定用人单位变相解除合同的,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认定和区分责任。

重点分析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合同的解除主体发生争议,且双方证据均不充分时,通常应认定为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由于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出于支配性的强势地位,若用人单位想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其可以采取加大劳动强度、调离岗位、降薪等一系列手段迫使劳动者主动离职,若此时认定为由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可以此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对劳动者而言显失公平,故对于此类情况应当推定用人单位变相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判中,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的考勤情况、薪资状况等信息,其举证能力明显高于劳动者。因此,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合同解除的主体产生争议,而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确系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认定系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