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了解下反诉。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目的在于排斥、吞并、消灭本诉的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反诉问题,个人的理解倾向于:劳动争议由于特殊的诉讼结构,不允许提起反诉。仲裁后如果双方均不服而提起诉讼的,应立两个案号,作为两个案件处理
  无论当事人一方谁先起诉,其诉讼请求只能针对同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不可能超出仲裁裁决的事项,否则就违反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制度。因此,后起诉的被告反诉的请求,如果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仲裁,人民法院就没有受理反诉请求的根据。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的反诉权实际也不能实现。由此可见,劳动争议诉讼从程序规范上已排除了反诉制度的存在。
  《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由此可见,劳动争议诉讼从程序上排除了反诉制度的存在。究其原因在于劳动争议诉讼实行仲裁前置,当事人均因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劳动争议诉讼中允许提起反诉的话,则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仲裁前置的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