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果遇到类案不同判的情形时,需要制作类案检索报告表交给主办法官,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
  以下四类为主要参照来源: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3)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4)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规定的四类案件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常选编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发布于其主办(主管)刊物上,如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主管)的《法律适用》《中国审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上海审判实践》,这些案例有的并不直接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发布,但都经过严格筛选,其参考性应高于其他一般生效案件。
  注:该样表源自于上海市宝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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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检索报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