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胡某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交易中心)期货交易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68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期货侵权纠纷和无效的期货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性质、大小,过错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过错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裁判主文

  因金属交易中心不具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导致案涉期货交易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期货侵权纠纷和无效的期货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性质、大小,过错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过错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胡宗琪作为投资者,在本案期货交易开户时已阅读、签署相关交易规则、入市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对金属交易中心明确告知、特别提示的交易高风险性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风险理解程度、风险控制能力、投资经验要求等予以接受。胡宗琪在案涉交易平台开户后多次进行交易,对案涉交易的高风险性应当知晓,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损失应当合理预见。故对于胡宗琪因投资造成的本金损失,胡宗琪与金属交易中心均存在过错。鉴于案涉金属交易中心涉及投资者众多,绝大部分投资者纠纷在相关清理整顿工作中得以化解。原审法院结合相关清理整顿工作实际,对胡宗琪因案涉交易造成的资金本金损失,酌定由金属交易中心返还30%,胡宗琪自行承担70%,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索引

  最高法民申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