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案情

  秦某(买方)与孙某(卖方)于2008年6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孙某于2008年6月3日将原南川市食品公司肉联厂资产的全部土地和房屋中其所有的份额转让给秦某,该厂资产中的房屋、土地归张某和秦某共同所有,各占50%,孙某就该厂资产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秦某和张某共同所有房屋、土地租金收益,并各占50%。但是但是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系争房产纳入拆迁范围,那么拆迁补偿款问题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利害关系人之间就没有产权证照房产的征收补偿费用发生纠纷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以及本案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无证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如何分配问题。
  1、关于利害关系人之间就没有产权证照房产的征收补偿费用发生纠纷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问题。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以在有权登记机构进行权属登记作为取得物权的法定依据。但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和产权证的无证房产,此类无证房产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物权的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登记。此类无证房产即使在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之间流转,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也仅是取得对该无证房产的占有和使用。在国家征收时,一般情况下征收主体根据先前确定的征收方案针对无证房产作适当的补偿。在征收主体按照征收方案确定的具体补偿数额予以补偿后,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该征收补偿费的归属或分配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纠纷予以受理。
  2、涉案无产权证明的房产因政府征收行为而支付的补偿款归属问题。应当认定孙某与秦某之间具有流转该无证房产的意思表示,并且已实际交付,秦某自2009年起已经与第三人张某实际占有和使用该无证房产。秦某再审所提出的判令无证房产的征收补偿费用归其与第三人张某共同享有,秦某享有该款项的50%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本案拆迁协议所指向的无证部分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等的拆迁补偿费用,理应由买受人秦某享有,出卖人孙某因已将被征收标的物出卖并收取了购房款而无权重复享有征收补偿款。

类案总结

  房屋买卖未过户的,买受人享有拆迁补偿款,前提是房屋不是违章建筑。

案由案号

  买卖合同纠纷,(2017)最高法民再4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