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蓝鼎与载和股权转让纠纷二审

裁判要旨

  明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的意向书,即使载明内容以本约为准,也应当定性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但是一旦签订本约,预约合同效力即因签订本约义务已履行完毕而终止。

败诉分析

  本案的《意向书》是预约合同。《意向书》约定在签署之日起45日内,双方完成股权转让正式协议的签署。且双方同日签订的《谅解备忘录》中约定,该意向书仅作为合作意向,其最终的履行,双方将另行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作为依据,故该意向书为预约合同
  《意向书》作为预约,其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在双方当事人应当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订立本约。《意向书》签订后,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认定双方已经履行了《意向书》约定的签订本约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据此,**应当认定本案中《意向书》的效力已经终止。
  之后双方依据意向书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又因《谅解备忘录》而解除**。此后双方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因此载和公司收取的1亿元预付款不再有合同依据,故而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