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后因张某个人债务问题,导致共有房屋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拍卖后,温岭市人民法院在其所制作的《关于被执行人张劲贻执行财产的分配方案》中却未保留原告陈某对拍卖款享有的份额。原告认为,原告作为该房屋的共有人,依法享有相应的份额。法院拍卖该房屋后应当保留原告所享有的份额。裁判要旨  原告主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进而要求确认其享有该房屋拍卖款5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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