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蒋某与钢材物流城有限公司、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判要旨  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对于担保行为是否对公司有效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裁判观点。  1.本文引用的案例(以及延伸阅读部分引用的案例1-2)认为: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债权人应当知道其代表越权,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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