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指导案例和参与案例

  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民诉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 阅读全文 -

强制执行期间,夫妻一方不能先析产诉讼再执行,但需保留一方份额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后因张某个人债务问题,导致共有房屋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拍卖后,温岭市人民法院在其所制作的《关于被执行人张劲贻执行财产的分配方案》中却未保留原告陈某对拍卖款享有的份额。原告认为,原告作为该房屋的共有人,依法享有相应的份额。法院拍卖该房屋后应当保留原告所享有的份额。裁判要旨  原告主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进而要求确认其享有该房屋拍卖款50%的份额

- 阅读全文 -

被告不履行诉讼外和解协议,原告可依一审生效判决申请执行

基本案情  吴×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自2004年开始,吴×出售废书给纸业公司(四川省眉山××纸业有限公司)。2009年4月14日,双方结算货款,纸业公司向吴×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纸业公司向吴×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

- 阅读全文 -

瑕疵股东对增资入股之前的公司债务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31日,朱某芬与杨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杨某持有的江苏森茂公司的部分股权,在朱某成为江苏森茂公司的股东后,江苏森茂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从4047.619万元增至12291.7838万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此次增资后各股东认缴的资本金并未实际缴纳。此后,执行法院根据黄某、冯某的执行申请,对江苏森茂公司强制执行,并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依据黄某、冯某的申请

- 阅读全文 -

对婚姻关系期间发生的债务,不能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的财产

案例来源  上海瑞新投资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振兴化工厂。王某某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新《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等实体裁判规则,以被执行人原配偶应当承担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不予支持。实务总结  结合最高法院裁定文书及新规的适用情况,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

- 阅读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