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股东对增资入股之前的公司债务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31日,朱某芬与杨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杨某持有的江苏森茂公司的部分股权,在朱某成为江苏森茂公司的股东后,江苏森茂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从4047.619万元增至12291.7838万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此次增资后各股东认缴的资本金并未实际缴纳。此后,执行法院根据黄某、冯某的执行申请,对江苏森茂公司强制执行,并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依据黄某、冯某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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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关系期间发生的债务,不能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的财产

案例来源  上海瑞新投资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振兴化工厂。王某某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新《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等实体裁判规则,以被执行人原配偶应当承担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不予支持。实务总结  结合最高法院裁定文书及新规的适用情况,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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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分配

案例来源  王XX申请执行XXXX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复议案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只能以公司资产为限向公司主张权利。即使在公司歇业未及时清算时,履行了真实足额出资义务的股东原则上对公司债务也不承担偿付责任。法理总结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财产独立,独立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在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后,对公司债务不再承担责任。执行实践中,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因客观原因需要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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