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欠钱的人打电话,接听的不是本人,也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

基本案情  吴某挂靠天字陕西分公司,以该公司名义承包了鸿力公司开发的华县怡馨英花公馆(又名怡馨苑)商业住宅项目。施工过程中,为解决项目资金周转问题,吴代表天字陕西分公司向鑫龙公司借款1300万元,鸿力公司以就案涉项目111套房产与鑫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的方式提供担保。  鑫龙公司提交的手机短信显示,在该诉讼时效期间内其于2015年8月21日、8月24日、11月3日、11月23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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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签署担保协议的有效性问题

案例来源  蒋某与钢材物流城有限公司、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判要旨  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对于担保行为是否对公司有效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裁判观点。  1.本文引用的案例(以及延伸阅读部分引用的案例1-2)认为: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债权人应当知道其代表越权,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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