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条文注释版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无效之诉及不成立之诉的原告】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无效之诉及不成立之诉的原告】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和修改后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 于2014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进行第一次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