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工贸公司案:天河公司迟延履行导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

基本案情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亚中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6月,海联公司垫资代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亚市政府)建设三亚新风桥公园和儿童公园,拓宽解放三、四路等工程。1993年1月,三亚市政府批准将“三亚市金融贸易开发区”5.1公顷土地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偿给海联公司开发。同年2月,海南省三亚市规划局批准开发区的规划方案,海联公司取得用地许可和规划许可,投入资金进行拆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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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公司案:合同根本目的大部分得到实现下不能解除合同

案件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项目转让、债务重组及合作开发的重大复杂的商业交易,交易标的巨大、交易结构复杂、交易持续时间长。在协议签订后及项目审批手续办理的过程中,项目推进遇到困难、土地面临被政府收回、项目面临再次烂尾,信达投资欲通过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给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推进项目的进行,有公司章程的依据,不仅不损害庄胜公司在项目公司的应有权益,而且股权转让后项目迅速得到审批和开发建设,切实保障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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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与合同解除权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案例

基本案情  夏某于2017年3月21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涉案合作协议无效,并要求判令郭某返还投资款625000元、损失86503.42元。审理过程中,夏某变更仲裁请求为,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涉案合作协议并赔偿损失711503.42元(包括本金625000元、利息86503.42元)。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2月1日作出“西仲裁字(2017)第665号”裁决,裁决确认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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