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不定时工作制未实际履行时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基本案情 2003年,孟五与苏宁公司(天津苏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孟五进人苏宁公司工作,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已获得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孟五每日工作7.5小时,每周工作6天,苏宁公司员工系统中虽显示有孟五补假的天数,但苏宁公司既未安排孟五补休,亦未支付加班工资。2013年9月,经苏宁公司批准,孟五开始补休年假及尚未休息的假期,同月24日,孟五年假休完,被苏宁公司通知到
基本案情 2003年,孟五与苏宁公司(天津苏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孟五进人苏宁公司工作,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已获得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孟五每日工作7.5小时,每周工作6天,苏宁公司员工系统中虽显示有孟五补假的天数,但苏宁公司既未安排孟五补休,亦未支付加班工资。2013年9月,经苏宁公司批准,孟五开始补休年假及尚未休息的假期,同月24日,孟五年假休完,被苏宁公司通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