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模板及风险点注意事项

  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否则,该婚内财产协议可能被任定为无效,给双方及家庭带来伤害和损失。为了使双方订立的婚内财产协议有效且不遗漏关键条款,建议最好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来起草或者审查,以避免因考虑不周而给一方造成重大损失,从而有违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初衷。风险提示一  以下三种约定会被认定无效:  1、约定财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夫妻二人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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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的《离婚协议书》完整版

  《民法典》环境下签署离婚协议一定要记住以下5点:  第一、《民法典》生效后,签署离婚协议需要经过30天冷静期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才会生效;  第二、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跟随母亲姓或者父亲姓,并且可以约定违约金;  第三、抚养费是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并且要约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第四、一定不能忘记财产的交割方式和交割时间,如房子、车子的过户时间等,并且可以约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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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房本上加名,并不意味着夫妻一律对半分

基本案情  买房时原告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之后,夫妻离婚分割房产。裁判要旨  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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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的,可变更抚养关系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02年结婚,2004年6月13日生一男孩王甲,后双方于2007年协议离婚,约定王甲由王某抚养。2010年9月,王某与王乙另行组成家庭,王甲随父及王乙共同生活期间,受到继母王乙体罚、饥饿、精神虐待。2011年11月,张某探视过程中,发现孩子身体存有受伤情形,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王甲身体存有十几处伤,已构成轻微伤。2011年11月21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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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暴力、威胁、谩骂,另一方可变更抚养且申请人身保护令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女)与被申请人唐某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协议离婚,婚生子唐小某由唐某抚养。唐某自2012年以来多次对唐小某实施家暴,导致唐小某全身多处经常出现瘀伤、淤血等被打痕迹,甚至一度萌生跳楼自寻短见的想法。李某得知后曾劝告唐某不能再打孩子,唐某不听,反而威胁李某,对唐小某的打骂更甚,且威胁唐小某不得将被打之事告诉外人,否则将遭受更加严厉的惩罚。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医院检查唐小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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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或登记离婚未果,财产分割协议不发生效力

裁判要旨  如果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涉及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处分且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对该非财产分割条款表示反悔时,一般应认定该非财产分割条款没有生效。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如下:一、准予王某与李某离婚;二、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5天内向王某给付青春损失补偿费20万元;三、王某和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张某共同债务70万元均由李某承担;四、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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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用婚前财产婚后购买的房屋收益认定及其处理

裁判要旨  一方用婚前财产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形式,不应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认定;一方将房屋出售后另购住房,仍然用于家庭自住,如果没有夫妻共同资金或另一方个人资金的再投入,对于出售房屋所带来的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王某某与李某离婚;李某支付王某某房屋装修补偿款4.万元及出售夫妻共同所购家具、电器的款项4000元;王某某支付李某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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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后子女离婚的购房款是借款还是赠与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一旦子女离婚,父母一方主张借款要求返还出资款,子女配偶一方坚决否认,此时起诉返还出资款,是属于借款还是对子女的赠与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的答复:父母没有明确证据的不予支持借款关系。  法理分析: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事后以借贷为由主张返还,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的,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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