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固定本息的协议,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

基本案情  2009年X月X日,马某与王某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资金账户指王某在渤海证券西康路营业部开设的用于本协议项下合作专用资金账户。王某将委托资金、马某将资金转入该专用资金账户:马某转入的资金所有权归马某所有,王某不得无故(合同约定条款除外)转出或占为己有,该专用资金账户由马某全权负责股票或证券的买卖等投资交易,由王某、马某双方共同监管。王某委托马某管理的资产为人民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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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欠钱的人打电话,接听的不是本人,也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

基本案情  吴某挂靠天字陕西分公司,以该公司名义承包了鸿力公司开发的华县怡馨英花公馆(又名怡馨苑)商业住宅项目。施工过程中,为解决项目资金周转问题,吴代表天字陕西分公司向鑫龙公司借款1300万元,鸿力公司以就案涉项目111套房产与鑫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的方式提供担保。  鑫龙公司提交的手机短信显示,在该诉讼时效期间内其于2015年8月21日、8月24日、11月3日、11月23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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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的投资理财性质认定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海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投入150万元委托被告进行期货操作六个月;约定收益不少于30%,如收益少于30%由两被告补足,收益超过30%,超过部分收益归被告所有;如亏损,两被告补足本金及30%收益;本协议签订时被告已知晓并掌控原告的期货账户账号及交易密码进行具体操作;六个月期满,被告应将期货账户控制权移交给原告并结清款项。否则视为两被告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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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签署担保协议的有效性问题

案例来源  蒋某与钢材物流城有限公司、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判要旨  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对于担保行为是否对公司有效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裁判观点。  1.本文引用的案例(以及延伸阅读部分引用的案例1-2)认为: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债权人应当知道其代表越权,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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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中的约定的年息8厘的正确理解

  民间借贷中所称的“年息8厘”究竟是8%,还是0.8%  按照银行业通用的利息规则,月利率以“‰”表示,年利率以“%”表示,以“分”或“厘”的方式表述借款利率系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形成的交易习惯或俗称,古已有之。  民间借贷活动中通常所说的“利息二分”,一般指的是月利率,意思是每一元每月的利息为0.02元,即月利率“2%”,换算成银行业规范的表示即为“20‰”。  但如果说“年息二分”,按照银行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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