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观点  仅单位盖章,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的证明材料,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最高法院有两种裁判案例:一是不予采信;二是经核实后可以采信。  关于当事人提供单位出具未签名的证明材料如何处理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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