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期间,夫妻一方不能先析产诉讼再执行,但需保留一方份额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后因张某个人债务问题,导致共有房屋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拍卖后,温岭市人民法院在其所制作的《关于被执行人张劲贻执行财产的分配方案》中却未保留原告陈某对拍卖款享有的份额。原告认为,原告作为该房屋的共有人,依法享有相应的份额。法院拍卖该房屋后应当保留原告所享有的份额。裁判要旨  原告主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进而要求确认其享有该房屋拍卖款5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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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履行诉讼外和解协议,原告可依一审生效判决申请执行

基本案情  吴×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自2004年开始,吴×出售废书给纸业公司(四川省眉山××纸业有限公司)。2009年4月14日,双方结算货款,纸业公司向吴×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纸业公司向吴×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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